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