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已登记的标签或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