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