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一)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