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