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