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