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