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