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