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