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