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