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