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