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