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