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