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