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