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