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