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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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