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每月的贷款发放额和月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