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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向社员分配红利;

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