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向社员分配红利; 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