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