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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办理同业存放;

办理代理业务;

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