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办理同业存放; 办理代理业务; 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