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