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实行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年初各试点省份对上一年度的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考评,自评报告(连同考核评分表)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