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佘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