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