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