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予以解聘:

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