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予以解聘: 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