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