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