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