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