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章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