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