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会议。

违反上款规定的,经股东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