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