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

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