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