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