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