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