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