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