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