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三)
(三)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