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