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并支持、督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